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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证编号和编码是随机的吗接种疫苗有会哪些反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08 10:22:41  阅读:87576

一、预防接种证编号和编码是不是随机产生的吗  预防接种是把疫苗(用人工培育并经过处理的病菌、病毒等)接种在健康人的身体内

预防接种证编号和编码是随机的吗接种疫苗有会哪些反应

一、预防接种证编号和编码是不是随机产生的吗

  预防接种是把疫苗(用人工培育并经过处理的病菌、病毒等)接种在健康人的身体内使人在不发病的情况下,产生抗体,获得特异性免疫。例如,接种卡介苗,预防肺结核,种痘预防天花等。

  只有严格按照合理程序实施接种,才能充分发挥疫苗的免疫效果,才能使宝宝获得和维持高度免疫水平,逐渐建立完善的免疫屏障,有效控制相应传染病的流行。那么预防接种证编号和编码是不是随机产生的吗?

  1、免疫规划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是全国统一的,它的生成过程与身份证不一样,与出生日期没有关系,但与你申报办卡的时间顺序有关。

  2、简单来说预防接种证上的编号只是流水号,与身份证号码是没有联系的。

  国家规定,在儿童入托、入学时需要查验儿童接种证,接种证可以作为入托、入学的预防接种的凭证。在办理入伍、出国手续时,许多国家规定必须提供有效的预防接种证明。

  避免儿童漏种、重复接种。预防接种证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记录和证明,可以使接种医生掌握儿童的接种信息,按免疫程序预约或通知接种,以确保儿童得到及时的接种服务。儿童长期在外地时,可凭预防接种证,在临时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二、接种疫苗后的反应有哪些

  正常反应

  局部反应如轻度肿胀和疼痛。百白破疫苗接种后,宝宝屁股上出现硬结就是吸附制剂接种后常见的现象。

  接种疫苗后的全身反应有发热和周身不适,一般发热在 38.5 ℃以下,持续 1 ~ 2 天均属正常反应。无论局部还是全身的正常反应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多喂水、并注意让宝宝多休息即可。如果宝宝高热,可服用退烧药,可以做物理降温、吃些富有营养又好消化的食物、多喂水并要注意观察孩子的病情变化。

  有时会赶上接种疫苗刚好和其他病偶合的情况,只有仔细地观察和分析才可鉴别。万万不可以看到接种后发热就只想到接种反应,遗漏了原发病造成误诊。

  异常反应

  局部感染、无菌性脓肿;晕针、癔病;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等。

  遇到晕针、过敏性休克应立即让宝宝平卧、头部放低、口服温开水或糖水;与此同时立即请医生作紧急对症处理。

  出现皮疹,可在医生的指导下给宝宝应用脱敏药。

  出现过敏性休克一般表现为接种后很短时间内宝宝面色发白、四肢发凉、出冷汗、呼吸困难、甚至神志不清、抽风等。此时一般医生会立即给宝宝进行皮下注射肾上腺素,同时给激素和脱敏药观察治疗。

三、小孩子接种疫苗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接种疫苗前一周要精心照顾宝宝,减少感冒等不适的症状;如宝宝有不适症状,等康复后再接种疫苗;接种疫苗前对医生如实回答宝宝的情况。

  接种脊灰糖丸(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前半小时内不能吃奶、喝热水。

  接种后在医院或防疫站观察15~30分钟; 注射疫苗当天不要洗澡;

  疫苗都有抗原,要预防宝宝发烧,给宝宝多喝白开水;一些加入吸附剂的疫苗容易出现红肿、发热、疼痛等症状。家长可用热毛巾对红肿的地方进行热敷

  接种脊灰糖丸(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后半小时内不能吃奶、喝热水。

  密切关注宝宝,看有无异常发烧,注射地方有无异常反应。

  绝大多数儿童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的不良反应为常见的轻微反应,是由疫苗特有性质引起的反应,不会造成生理或功能障碍。这种反应可分为局部反应和全身反应两种。

  局部反应可表现为红肿、疼痛和硬结,一般不需特殊处理,大多数儿童经适当休息即可恢复正常。较重的局部反应可用干净的毛巾热敷,每日数次,每次10~15分钟,能帮助消肿和减轻疼痛。个别严重的红肿、疼痛反应可酌给小剂量镇痛退热药。

  卡介苗的局部反应因其性质特殊,一般严禁热敷或冷敷,以防细菌带入而发生感染。要加强护理,勤换衣衫,防止注射部位破溃化脓。如局部破溃可涂甲紫,严重时也可外用消炎药,预防感染。

  全身反应包括发热及其他反应,如烦躁不安、身体不适、精神不佳和食欲减退等。单纯发热而体温不高,只要加强观察,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必要时应适当休息,多喝开水,注意保暖,防止继发其他疾病。高热、头痛可给解热镇痛药。出现其他全身反应时,应加强观察,防止继发感染。全身反应严重的,要做对症治疗。退热剂除可退热外,对头痛、头昏、全身倦怠和烦躁不安也有效果。恶心、呕吐应用止吐剂,或给予维生素B;胃痛、腹痛者可服颠茄合剂;腹泻者一般不使用抗生素,可服用吸附与收敛药。

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4号国务院令,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记录。

  《条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另外,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条例》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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